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下屬子公司,100%全資控股,為一般納稅人,商品流通企業,銷售紅酒,由于國家瘦身健體需要,需要注銷五級子公司,我公司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對其進行注銷。5月31日,提交了稅務注銷申請,同時預提了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吸收合并日公司選擇5.31日。問題1、吸收合并日選擇5.31是否合適,因為有一個說法,要稅務注銷完才能合并入賬;2、6月份還有人員工資發生,涉及到個所稅,在子公司發生是否合適(因為已提請 稅務注銷)3、如果選擇5.31. 合并日,我也選擇5.31. 審計,在5.31.審計完后先合并入賬至母公司,清算期間由于在5.31已經預提了費用,是否可以先并入本部,在子公司清算期間費用在稅務注銷完成后,再沖抵并入母公司的賬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同一控制下企業吸收合并財稅處理的相關規定 (一)會計準則的規定 1.《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資產、負債,應當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賬面價值計量;合并方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并對價的賬面價值(或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2.《應用指南》規定:(1)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2)企業合并等特殊交易或事項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于購買日比較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按照本準則的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3)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合并日期為股東會議決定日期為合并基準日,股東會議決義可以是5月31日。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