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從事養殖業生產,股東為兩名自然人,且是母子關系,未分配利潤3000萬元;現擬進行股改,將此公司轉讓至另一養殖公司,該公司股東為四名自然人,除以上所提到的兩名母子自然人外,另兩名為父女關系,實際為一家四口,從屬同一控制人,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材料;請問:就以上股權轉讓能否按以下文件進行平價轉讓而不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中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ǘ├^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項股權轉讓可以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進行平價轉讓而不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這項股權轉讓可以按平價轉讓,不繳納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