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2年收取押金100萬,地稅稽查通知書檢查所屬期是2013-2016.04月,2016年12月已退押金100萬(賬余額為0), 截至本日地稅稽查尚未結案。稽查要求就100萬繳納營業稅,問題 1、 100萬在稽查入場期間已退,此時要求補稅是否有政策依據? 2。我方可有理據不交(政策支持等)。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押金是抵押性質還是預收性質?抵押性質的押金(一年以上)涉及的是增值稅。
2、如果是預收性質的款項,于收到時稅務機關一般會征營業稅。若項目退款,可申請退稅或抵當期應交營業稅。預收款是否于收到時一定要征營業稅,依據項目及稅收文件與稅務機關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