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房地產企業,2016年4月底收取定金33萬,當時是營改增期間,國、地稅政策非常不明朗,擔心因發票問題影響客戶辦證,故此33萬定金沒有開票也沒有繳納營業稅,2016年6月客戶交齊全款,此時開具增值稅全款發票,并交納增值稅 , 現地稅稽查要求就此定金33萬補交營業稅 ,要求補稅可有政策依據?我方可有理據可否不交?(我司2016年已經開增值稅票并交納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稅〔2016〕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三項“試點前發生的業務”規定:“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還是到你單位所屬的地稅部門補繳營業稅。
具體業務還需要與當地稅務機關進行溝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