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請問勞務費和傭金手續費在稅法是如何界定和區分的?我單位以外的個人為我公司的產品做市場調研等推廣服務,由地稅代開的勞務費我們可以在稅前列支嗎?稅局查帳說不許列或只讓按手續費傭金列銷售額的5%?我單位理解是勞務費,如果是勞務費說法有沒有扣除比例規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雖然沒有對傭金進行具體明確定義,但一般來說,傭金與勞務費是有區別的,傭金與交易結果直接掛鉤,按交易結果的一定比例支付,與實際工作量沒有直接關系,工作結果事先也不確定,而勞務費是按照事先約定完成的工作數量、質量支付費用。您所咨詢的情況應屬于傭金范疇,應按財稅(2009)29號文規定處理。 2、財稅[2009]29號文中所稱的“個人”,包括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個體工商戶、自然人。
勞務費沒有支付比例的限制。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事宜請直接向主管地稅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