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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營業(yè)稅條例細則》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fā)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fā)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從以上可以看出,不視同銷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