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其他應收款2000萬(是很久以前老股東的事情,收不回來了),我現在想計提壞賬,因為金額大:1.我可以一年按30%計提嗎?2.我可以按月計提(2000*30%/12)嗎?3.如果可以按月計提,現在是7月份了,我可以將上半年的壞賬平均計提到下半年的每個月份中去嗎。每月按(2000*30%*2/12)計提嗎?4.到時所得稅匯算清繳是不是要將這些計提的壞賬全部納稅調增的?針對1-3,需要稅務備案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有兩種:一是直接轉銷法;二是備抵法。
1、直接轉銷法
直接轉銷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直接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這種方法核算簡單,不需要設置“壞賬準備”科目。關于直接轉銷法,我們還應掌握以下兩個要點:第一,該法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第二,在該法下,如果已沖銷的應收賬款以后又收回,應做兩筆會計分錄,即先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然后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2、備抵法
估計壞賬損失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即符合前述的三個條件之一),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至于如何估計壞賬損失,則有三種方法可供選擇,即年末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個別認定法。
應用年末余額百分比法時,壞賬準備的計提(即壞賬損失的估計)分首次計提和以后年度計提兩種情況。首次計提時,壞賬準備提取數=應收賬款年末余額×計提比例。
以后年度計提壞賬準備時,可進一步分以下四種情況來掌握:
(1)應收賬款年末余額×計提比例> “壞賬準備”年末余額(指壞賬準備計提前的余額,下同),按差額補提壞賬準備。
(2)應收賬款年末余額×計提比例<“壞賬準備”年末余額,按差額沖減壞賬準備。
(3)應收賬款年末余額×計提比例=“壞賬準備”年末余額,不補提亦不沖減壞賬準備,即不做會計處理。
(4)年末計提前“壞賬準備”出現借方余額,應按其借方余額與“應收賬款年末余額×計提比例”之和計提壞賬準備。
無法收回的壞賬損失賬務處理 壞賬損失是已經確認應收而又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所產生的損失。按照有關會計準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應收賬項,應確認為壞賬損失: 1) 因債務人單位撤銷,依照企業法進行清算后,確實無法追回的應收賬款; 2) 因債務人死亡,已經無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3) 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已超過3年,經多次催討,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
一、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在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后,可以稅前扣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企業出具的專項報告中應包括向對方進行追償的催收磋商記錄等資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另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所以對您公司這種情況,可以咨詢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