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白酒生產企業還有一家經營公司,這兩個公司是受同一母公司控股的關聯企業。生產公司的白酒銷售給經營公司,經營公司再對外銷售。生產公司的消費稅計稅單價是按照經營公司對此外銷售價格的60%來計提的。現在生產公司準備把酒賣給一家國有企業(與生產&經營公司無任何關聯),國有企業再把經酒賣給經營公司。國有企業屬不屬于最終一級銷售單位。可不以按照國有企業的銷售價格的60%作為生產公司的消費稅計稅單價?如果不行,怎樣設立公司可以避消費稅?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據消費稅法的規定,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征收,也就是酒業生產企業出售的環節,所以不可以按照國有企業的銷售價格的60%作為計稅依據。酒類屬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不管如何設立公司,均不能規避消費稅。
如有疑問請繼續提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