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現行的稅收政策有哪些?以及涉及的稅率是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優惠請參考以下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42號
注釋:條款失效,有關營業稅規定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
三、關于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的稅收政策
(一)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含疫苗接種和調撥、銷售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取得的其他經營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衛生機構衛生服務條件的,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醫療機構需要書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并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注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
上述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具體包括: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等,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