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內合資企業A,自主研發設計集成電路芯片及軟件開發,再委托國內廠家B生產芯片,收回后發往臺北廠家C封裝測試,完工后產成品直接銷往A企業聯系的客戶-香港D公司;
假若A企業收回B生產芯片全部成本100元,支付臺北廠家C 10元加工費,香港客戶銷售款120元直接匯入A。
請問:
一 A企業貨發往臺北廠家C海關以什么方式申報(一般貿易、加工貿易等),若以加工貿易報關但產成品不返回境內如何核銷?若以一般貿易申報,不但不會有出口收匯,還需支付加工費,貨發臺北C(報關價如何申報?)貨款從香港D匯入A120,如何對應核銷及免抵退操作?
二實行 生產企業“免抵退” 還是外貿“免退”稅?
三參考文件: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適用免抵退稅管理辦法企業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工商登記時間兩年以上的集成電路設計、軟件設計、動漫設計企業及其他高新技術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除外)從事以下業務的,可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一)自主研發、設計由其他企業生產加工后進行收購或委托國內其他企業生產加工后收回的貨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業加工后進口再使用本企業品牌的貨物出口;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八)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集成電路設計、軟件設計、動漫設計企業及其他高新技術企業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按《管理辦法》第四條及本公告有關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
四 2017年新辦沒2年的A企業集成電路設計、軟件設計,委外生產加工芯片銷往香港D,能否按以上2013年第12號辦理生產企業免抵退稅?
叩謝老師指教!!
揚智電子科技。劉-13761281101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個人認為您的業務適用2013年12號文。具體出口退稅業務的處理,請您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出口退稅專管員,業務有些特殊,需要特殊處理,國家稅務文件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謝謝!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業務活動籌劃不屬本答疑的服務范圍,請您與當地納稅人俱樂部聯系,謝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