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在2017年4月申報第一季度企業所得稅時,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可彌補虧損額了當期利潤,至少2017年一季度沒有預繳企業所得稅。2017年5月,在2016年匯算清繳時,我用2015年企業所得稅可彌補虧損額彌補了2016年利潤,后我公司上交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10萬余元。2017年7月,我申報第二季度時,因2016年度已經沒有企業所得稅可彌補額,因此,我公司二季度應上交企業所得稅。請問,我是否能在2016年匯算清繳之前用2015年企業所得稅可彌補虧損額彌補2017年一季度利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你們在2016年匯算清繳之前可以用2015年企業所得稅可彌補虧損額彌補2017年一季度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