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答疑熱線:010-56705591
電話答疑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結束)首次撥打電話需輸入用戶名密碼進行會員驗證
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您好:沒有找到相關的資金來源規定。但混合性投資與優先股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國發【2013】46號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文件兩者區別主要表現為以下形式。 第一,指導意見中規定優先股可以分配剩余財產,而41號公告中規定的滿足條件的混合投資應該是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這一點與國務院文件中的優先股的特征不相符。 第二,指導意見中并沒有規定優先股有著明確的投資期限,而41號公告中規定的滿足條件的混合投資應該是有明確的投資期限,這一點也與國務院文件中的優先股的特征不相符。 第三,也是最主要的一點,指導意見中直接規定了“企業投資優先股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而41號公告規定符合條件的混合性投資被投資企業可以作為利息稅前扣除。從這個角度來說,優先股稅收屬性上還是權益性投資,而混合性投資滿足一定條件時其稅收屬性是債權。 |
專家回復 | 您好:我們只能把相關的文件給您列舉出來,具體業務判定需要由稅務機關做出,我們為您提供的文件也只是為您提供參考,如果您還是認為貴公司發行的優先股屬于混合型投資建議您再與稅務機關進行一下咨詢。謝謝您的提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