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請問我公司下屬100%子公司部分房屋、設備劃轉總公司是否涉及增值稅、所得稅,政策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增值稅處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第(二)項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所以,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處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 )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對于109號文件的規定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如果貴公司的業務符合109號文件的規定,可以參照109號通知和40號公告的規定處理,不涉及企業所得稅,但是沒有明確規定票據問題,需要與主管稅局溝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