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4S,現(xiàn)因二手車置換購入價為8.4萬,實際銷售價為7.6萬,我司代二手車商向客戶付款8.4,二手車商只付款給我司7.6萬,此次業(yè)務如何處理,開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抱歉之前回復的信息有錯誤,不用關注,請您諒解!
根據(jù)您的描述,貴單位的這項業(yè)務,不符合以下列舉的(一)和(三)條款,所以,換入舊車應按照購入庫存商品,后再將庫存商品出售處理,視同銷售舊車繳納增值稅。銷售新車按照新車不含稅價格正常繳納銷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納稅人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
(二)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xù)費。”
如果貴單位符合第一條,也就是沒有預付貨款,也可以將8.4與7.6之間的差額八千元,看成是銷售新車時給客戶優(yōu)惠了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