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我公司營銷部用公司自產產品用于促銷活動,在視同銷售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直接記入銷售費用?(如:借:銷售費用,貸:銷售收入,貸:應交稅金-應交銷項稅),做分錄時應用銷售價還是成本價(銷售價50000元,成本價40000元)?在月底結轉(或匯算清繳)時該筆銷售費用可以稅前全額扣除嗎?還是應剔除銷項稅額(即:銷售費用-銷項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賬面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上調整),同時對營業外支出作納稅調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規定: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