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中國的醫藥企業在歐盟GMP認證前委托外國企業(非居民企業,境內無常設機構,并且不是發放認證許可的部門)做關于認證前的培訓,以及相關設備的質量管理體系的差距分析。這兩類業務受托方的國家均與我國有稅收協定,除特許權使用費外的咨詢費用是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請問以上兩類業務中方企業是否需要比照特許權使用費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呢?感謝老師能給予解答并提供相關法規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該境外企業如未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則對于其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服務收入不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2)如果該境外企業需要到境內進行服務,則需要視提供服務的國家是否為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的國家。
如果是未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則還要判斷其是否在境內構成了機構、場所,機構、場所的判斷可依下述規定進行: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確實構成了機構,則應于境內按勞務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比照特許權使用費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