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客戶簽訂一份貨款支付協議,“我司收到客戶貨款200萬元,其中40萬元作為返利,對方以我司開具的收據做賬務處理。”言外之意,我司收到200萬元,要給對方開具240萬元的收據。我司賬務處理:借:應收票據 200 營業外支出 40 貸:應收賬款 240 。這種賬務處理,所得稅或增值稅有風險嗎?主要糾結“返利”二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銷售返利不應作為營業外支出進行列支,而是應該沖減主營業務收入,同時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沖減增值稅銷項稅額,對方單位沖減銷售成本,根據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首先貴單位出售貨物要繳納增值稅,列主營業務收入。支付返利憑買方提供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開具紅字折讓增值稅發票。
確認銷售實現時: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收到貨款時:借:應收票據 貸:應收賬款
支付返利時: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