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農業生產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一部分農產品自產自銷是免增值稅,一部分自產用來初級加工后銷售是征收增值稅的。問題:1、購買的農業生產用具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不可以進項抵扣?購買的種子取得免稅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抵扣了,因考慮到初加工部分要交增值稅,進項轉出用什么辦法核算合適? 2、為生產經營出差取得的住宿費和辦公用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不可以抵扣?(考慮到一部分免稅一部分要征稅) 3、農業生產企業(自產自銷)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購進貨物或勞務相關的進項不能抵扣,除了種子直接相關的貨物,其具體貨物范圍有哪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回復如下:
1.財稅2016年 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以下進項稅不得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所以,購買的設備及器具如果同時用于應稅項目及免稅項目的,可以抵扣進行稅額,且無進項稅額抵扣的數額限制。如果只用于免稅項目,則不能抵扣。
種子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相關的全部進項稅額×免稅項目的收入額÷免稅項目與相關應稅收入額的合計
2.有關住宿費,沒有找到確切的文件,建議使用上述公式進行分拆抵扣。
3.專用于自產自銷農產品的都不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