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14年才有建設用地批準書,但是耕地占用稅06年到10年繳納的,現在稅務局要求我們先按現在稅率繳納,前期已交的等土地證下來后退稅,這種情況合法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
第十八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應稅土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九條 經申請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
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審批中,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批準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且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沒有設立土地儲備中心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第二十條 納稅人臨時占用應稅土地,應當依照《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臨時占用應稅土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應稅土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您公司需要與當地稅務機關進行溝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