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2012年新建一幢綜合樓,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后,取得固定資產增值稅發票進行了進項稅抵扣,現房產已經竣工,只將其中二層樓出租,請問,我們開具不動產租賃發票時,稅率可以采取5%簡易稅率嗎?政策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可以按照簡易征收率5%。參考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中第三條。 自建的不動產判定2016年4月30日前的標準,不動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出租該不動產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