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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一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 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依據上述規定,境外向境內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的咨詢服務,正列舉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的行為,不包括咨詢服務。由此,境外向境內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咨詢服務 ,應按6%計繳增值稅,由支付方代扣代繳。 |
專家回復 | 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一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 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依據上述規定,境外向境內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的咨詢服務,正列舉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的行為,不包括咨詢服務。由此,境外向境內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咨詢服務 ,應按6%計繳增值稅,由支付方代扣代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