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是一家總公司,所得稅實行匯總繳納,現有一分公司注銷,分公司賬面的進項稅留的,該如何處理?是否可以轉回總公司抵消銷項稅額,或者在總公司匯算清繳時做應納稅額的扣除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的通知》規定,對納稅人倒閉、破產、解散、停業后銷售的貨物,應按現行稅法的規定征稅。對納稅人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以及征稅后出現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后不足抵扣部分,稅務機關不再退稅�! 「鶕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因此,貴公司注銷時留抵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予以退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雖然一般納稅人注銷時留抵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予以退稅,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是準予扣除的。
關于分公司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需要與當地稅務機關進行溝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