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是一下外商投資輪胎企業,產品全球銷售,韓國母公司與韓國現代火災保險公司簽訂集團海運保險合同,根據我司發生的業務情況,本司需要支付韓國現代保險公司保險費,支付該費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依據是啥?(說明保險標的在境外)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符合上述規定的,需代扣代繳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咨詢經紀、設計、文化體育、技術服務、教育培訓、旅游、娛樂及其他勞務活動,應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19號)的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