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承攬國外項目,對境外銀行支付保函手續費,外匯是我公司付給工行,工行再轉付給境外銀行,請問這種情況我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文件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主要指三個方面的行為:一是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二是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三是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但下列三種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不需要扣繳增值稅:一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二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三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個人理解貴公司的此筆業務屬于“一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具體請您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企業所得稅扣繳范圍與增值稅扣繳范圍不完全一致,企業所得稅法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貴公司此情況的所得稅屬于“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中的勞務發生地在國外,不需要代扣所得稅。具體處理請您咨詢當地稅務機關。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