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企業,有兩個月訂單突增,本廠職工不能按時如期完工,到人才市場請了勞務工幫忙,勞務工在稅務局開了勞務發票到公司結帳了。公司的會計處理是借生產成本-人工,貸應付職工薪酬,現在地稅局從稅務系統里查到公司的應付應付職工薪酬發生額與計提個稅基數不同,要求公司的個稅計稅基數與應付職工薪酬發生額一致,請問公司怎么處理,是否有法律依據。公司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請老師指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既然您公司已經計提了勞務費的工資,到發放時就應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貸:銀行存款。
個稅計稅基數應付職工薪酬發生額一致進行計提。
要不您把之前的賬進行調整,從應付職工薪酬轉到應付職工薪酬-勞務費里。
具體如何操作還需與當地稅務機關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