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例如:某中外合資企業A公司以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工業品出口,1999年自營出口20000萬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500萬元,該公司自營出口執行先征后退,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年應納增值稅額為:20000×17%-1500=1900萬元,出口環節應退增值稅:20000×13%=2600萬元。征稅機關可征增值稅1900萬元,退稅機關應退稅2600萬元,退稅扣減征稅后,該企業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700萬元。,這是你們在解答怎樣選定生產型和外貿型公司所講的例題,其中年應納增值稅額為:20000×17%-1500=1900萬元,這樣計算對嗎 不是出口環節是免稅的?還有就是生產企業所有的 進項都可以抵扣,怎么就能判定選外貿公司更好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您舉出的例題為“先征后退”方法。而您的疑問出口應該是免稅的,是“免、抵、退”方法。
以下舉例供您參考:
1、A生產企業自營出口10000,可抵扣進項稅750,執行“免、抵、退”,征稅率17%,退稅率13%,不考慮內銷及免稅進口料件,不予免征和抵扣為10000*(17%-13%)=400,期末留抵750-400=350,免抵退稅額10000*13%=1300,期末留抵大于免抵退稅額,所以該企業應退稅額350,免抵稅額1300-350=950,該企業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350。
2、假設生產企業A與外貿企業B有關聯,A以同樣價銷售給B,B再以同樣價賣給境外,A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0000,則A應納增值稅10000/(1+17%)*17%-750=703,B可得退稅10000/(1+17%)*13%=1111,稅務機關征稅703,退稅機關退稅1111,AB兩公司實際可得稅收補貼為1111-703=408。
顯然方法2的結果由于方法1。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您注意看一下,第2中,生產企業也抵扣了750,然后賣給關聯的外貿企業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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