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集團之間的各子公司之間的互相資金使用,是否征收增值稅?如可有免征,應具體什么條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是的,需要按照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即使是無償使用,也應按照銀行同期利息計算繳納。
給您提供一份文件,您參閱一下: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