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大陸我公司(簡稱A)研發費用$100, 成本加成率10%,研發收入$110;臺灣B公司代A公司代扣繳收入的所得稅給臺灣稅局110*20%=$22,臺灣支付$88 給A公司,
1年后臺灣B公司向臺灣稅局申請退稅,退稅時再將成本的稅款即100*20%=$20退給A公司,A公司在臺灣實際代扣繳利潤所得稅=(110-100)*20%=$2,
臺灣每月收入的代扣繳所得稅稅單22元,可在次月12日發郵件A公司;臺灣次年初申報退稅后,退稅款20元需在次年底取得,實際代扣繳利潤所得稅2元,稅單2元需在次年底取得(22元稅單收回更換2元稅單)
自2018.1.1日起我公司帳務處理如下(以最末一期舉例):
1.2018.12月30日
借:應收帳款 $88
所得稅費用 2
應收退稅款 20
貸: 研發收入 110
2.2019.1月10日
借:銀行存款 88
貸:應收帳款 88
3.2019.12月10日
借:銀行存款 20
貸:應收退稅款 20
請問:
1. 跨境研發服務退稅申報時,是否可用銀行收款單88元和臺灣代扣繳所得稅稅單復印件22元做單證齊全申報退稅?若不可,退稅款20元在次年底收到,超過退稅申報期次年4月底,將如何處理-全年無退稅?有退稅但差額22元未收款將交稅6%?
2. 臺灣實際代扣繳利潤所得稅稅單2元需在次年底取得,如何在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即次年5月底抵減?是否先用臺灣代扣繳所得稅稅單復印件22元申報抵減?境外代扣繳所得稅抵減還需要稅局提前審批還是備案?
回復注明文號,叩謝指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4: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1.研發服務。
2、企業境外所得實行稅收抵免政策。指的是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可抵免境外已納或負擔所得稅額。(財稅[2009]125號)
有關概念可參考下文所舉的例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