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司是生產越野車企業,2006年3月31日前我司生產的汽車都已開票做了銷售收入交了消費稅,但銷售的車還存放在我司,當時銷售的四缸車消費稅率是3%,六缸車是5%,但過了幾個月代理商要求提出更換以前訂的顏色(凡正車沒有提),更換的車型沒有變,價格也沒有變,只是顏色變了,4月1日我司的四缸車消費稅是9%,六缸車是12%,是)我查了國稅發[2006]49號,說開錯票的可以按原稅率執行,2006年3月31日前銷售的護膚護發品,2006年4月1日后因質量原因發生銷貨退回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二)稅率調整的稅目,納稅人可按照調整前的稅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不知道我司這種換顏色的車是按文件執行(實際就是稅率差的問題)請老師給予指點,并列出依據,在此表示感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程立元 專家解答如下:文件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可以按原稅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