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向客戶個人贈送禮品,該禮品帶有公司標志。是視同收入繳納增值稅;還是算宣傳品,繳納個稅。如何詳細區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視同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且代扣代繳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