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假如我公司2011年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1億元,后續我公司直接注銷,發生的相關處置費用2000萬元,拆遷損益有8000萬元,公司賬面累計虧損6000萬元,那么我公司是按照8000萬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20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規定:“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從以上可以看出,貴公司應按2000萬元繳納所得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