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國外公司給開具的費用類形式發票是否可以記入企業的費用成本?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另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所以需要貴公司提供相關資料請主管稅務局認定。認定后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