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原問題:A房地產開發公司2011年-2014年期間開發銷售了陽光佳苑小區,其中拆遷還原了甲200平方米房子,A公司在2014年已經以還原房子的建筑成本價90萬為計稅基數交了營業稅。以還原房子的市場價400萬為收入基數交了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當時只交了稅,沒有開營業稅發票。請問現在我公司要如何補開發票?可以不再交增值稅而補開增值稅發票嗎?可以的話,補開的票面金額是多少?是90萬,還是400萬?依據是什么?謝謝!
老師你好:我的問題您在10月13日已經回復,但我還是有疑問,請給予解答!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49號)和《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規定,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稅務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我問題中以90萬為基礎交納營業稅,就表示當時已經依法按成本價足額繳納了還原房的營業稅,是不需要再補交稅了吧?在不再補交稅的情況下,當時如果開地稅發票的話,是開90 萬呢?還是開400萬?如果當時不補營業稅可以開400萬的地稅發票,為什么現在要開400萬的增值稅發票,這(400-90)還要按5%征稅? 請老師解答,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如果當時按90萬交納了營業稅,那么現在如果開票應開90萬的發票。當時貴公司只是按400萬確認了收入,并沒有開具營業稅發票,如果開具400萬營業稅發票也是應按開票金額*5%計算交納營業稅的�,F在如果補開400萬增值稅票應按(400-90)*5%交納增值稅。稅法具有延續性不會在企業只交了90萬稅的情況下可以開具400萬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