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某公路特許經營權企業(yè),其通行費收入自2005年8月至2016年4月30日,在地方稅務局按3%的稅率申報繳納營業(yè)稅及附加,2016年5月1日后,營改增后,在國稅局按5%的征收率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2017年6月初,地稅局突然通知公司稱原公路通行費收費項目申報的營業(yè)稅計算繳納稅金適用稅率錯誤,應按5%稅率申報繳納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經查閱相關稅收法律文件,認為以前年度對公路通行費收入營業(yè)稅及其附加稅費的計算申報,因對相關政策理解把握不到位,確實存在計算錯誤問題,誤將5%的適用稅率按3%的稅率計算申報繳納營業(yè)稅金及附加,在此期間,地稅局及上級檢查機關多次到企業(yè)檢查,也予以認可,未提出異議。
如果采取補救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
第一款: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
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第二款: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請問老師:此問題的主要責任屬于哪一方?補交稅款期限是補交三年、五年還是自2005年8月1日算起?是否加收滯納金?
請老師在百忙中給予幫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項業(yè)務屬于貴公司適用稅率錯誤導致的少繳稅款,并不是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貴公司少繳稅款。補繳年限應以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為準。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少交稅款并不是稅務機關的原因,需要加收滯納金,補繳年限應以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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