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下屬分公司,具有二級法人資格,在同一地納稅,所得稅由母公司統一納稅,增值稅分別納稅。分公司購買了土地,并在土地上投建了廠房。現在要辦不動產權證,請問以母公司名義辦證,資產使用仍在分公司,需要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嗎?有沒有具體法律條文或解釋?如果分公司不動產轉到母公司使用,并以母公司名義辦證,需要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申請人競得土地后,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在申請書中明確新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內容。出讓人可以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先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競得人按約定辦理完新公司注冊登記手續后,再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也可按約定直接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納稅人發生以上業務,應按照規定視同銷售。
現在稅法對此塊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且各地的規定也有所不同,從慎重的角度來考慮,還是那個公司要用那個公司買地辦證,否則就會視同銷售,即如果分公司名下的,母公司使用,則需要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及附加稅,契稅只在購買時繳納,使用時不用繳納,使用也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轉讓時才會涉及到土地增值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