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4年5月份以自然人注冊成立養殖場,注冊形式:個人獨資企業,利潤835萬元。
1、現需將利潤835萬元分配至個人,請咨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 養殖業飼養業 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該文件是否有效,養殖場分紅所得是否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2、該養殖場擬進行分紅后出售給一家有限公司,請咨詢:是否可以直接進行股權轉讓?如不行,需進行資產轉讓,所涉房屋建筑物與設備該如何繳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1、貴公司說的文件是財稅2010.96號文件,是全文有效的貴公司取得的紅益可以享受免征個稅的優惠政策。2、個人獨資企業不屬于公司制企業應當不能進行股權轉讓。如果對房屋設備進行轉讓會涉及到增值稅,附加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