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公司是一個BOT項目,原合同約定由我公司建設、運營,將來將移交給政府。合同對運營期間的價格數量有約定,根據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我們將公司將來需移交資產確認為無形資產。現在由于某些原因,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目約定價格數量都跟著市場走,最后資產還是需要移交。請問這樣公司還符合會計準則解釋2號的要求嗎?仍需確認為無形資產還是應變為固定資產?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約定價格數量都跟著市場走,最后資產還是需要移交。這樣公司還符合會計準則解釋2號的要求,確認還是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