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國家三去一降一補相關政策,礦井所退出產能可以進行置換,請教置換收入所適用增值稅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稅務認可的成本計量方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貴公司上述業務個人理解是貴公司將礦井權直接轉讓取得了相應補助收入。如果屬于上述轉讓收入貴公司應按銷售無形資產計算交納增值稅,增值稅稅率為1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