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有幾個問題請教下:
1.我司收到部分專票,票面開具的品名為“服務費”,稅收分類編碼選擇與實際業務相符,那這種發票是否符合國稅總局2017年16號公告?是否符合發票管理規定?
2.我們品牌周年慶做車輛展示活動,特邀請一家供應商,為我司提供了若干臺本品牌車輛,同時都配備了專業的司機。請問,這種使用的稅率是多少?屬于運輸服務還是廣宣活動,還是其他的?應該要怎么理解該業務性質?
3.我司從建安公司購買了一臺廢水過濾設備,同時做了一系列的土建工作用來存放這臺設備。還有一些配套的安裝測試服務,請問這份合同適用多少稅率?是否可以以混合銷售來界定?
問題有點多,感謝老師的耐心回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貴公司收到部分專票,票面開具的品名為“服務費”,稅收分類編碼選擇與實際業務相符,那這種發票符合國稅總局2017年16號公告,符合發票管理規定。
2.租用的車輛可以按照動產租賃取得發票,配備的司機可以按服務業取得發票。
3.購買廢水過濾設備,稅率17%,土建工程的稅率11%,安裝測試服務稅率6%。如果無法界定,應由稅務機關核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ㄒ唬╀N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ǘ┴斦�、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