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專家老師:
您好!現有如下問題,懇請解答。
房地產開發公司。現有退房業務。
該房屋為營改增前銷售,錢款收訖,簽訂合同并開具發票,營業稅及附加費已按期繳納。(備注:購房人未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房產管理部門解除合同、撤銷備案手續已完成。)
房產部門退房手續完成后,我公司執行退款流程。該房屋購房人為A。所退房款收款人是B。A、B都是自然人,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鑒于A、B兩方的款項支付方式的請求,經我公司同意,簽訂書面三方協議,退款時以銀行轉賬支票方式將款項直接支付給B。
我公司記賬憑證、轉賬憑證及內部退款申請審批手續齊全。退款完成后,我公司按照相關規定,提交資料,向主管地稅機關提請退還營業稅及附加費。
現地稅機關要求我方提供,A與B之間的借款合同(或借條),以及B向A提供借款的銀行轉賬記錄。證明A與B的債權債務關系,否則不給退稅。(退稅額約20萬,對公司影響比較重大)
我公司經詢問得知,A與B的債權債務在B收到上述退款時已結清,借據已銷毀,無法提供。且A與B都是自然人,賬戶涉及個人隱私,拒絕提供銀行轉賬記錄。
請問:我公司是否有向地稅機關提供A與B之前債權債務關系的舉證義務?有哪些文件規定?我方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您公司有向地稅機關提供A與B之前債權債務關系的舉證義務。因為這筆退稅款金額比較大,稅務機關不會在證據不充足的情況下給您公司退款的。當時您們簽訂三方協議時您們就需要要一份A\\B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當證據。您們要維護權益只能再與A\\B進行協調,需要對方給您公司出一份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