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煤炭倉儲物流輔助服務企業,公司儲煤棚在2010年建設時期發生了坍塌事故,與施工方一直存在官司糾紛,預付賬款、工程物資、其他應付款等資產類科目在事故發生時沒有做資產損失賬務處理。2017年雙方官司結束,根據法院判決書,施工方賠償公司部分損失,想問一下,我公司應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工程物資的進項稅額是否應該轉出?公司應該向稅務局提供哪些資產損失備案資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工程物資的進項稅額應該轉出,根據法院判決書,所發生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預付賬款、工程物資是資產類科目,其他應付款屬于負債類科目,這個地方的題意沒看明白,向稅務機關需提供的資料請參考以下文件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七條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三條工程物資發生損失,可比照本辦法存貨損失的規定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