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企業收到的即征即退返還的增值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按財稅【2008】151號及財稅【2011】70號對此規定不同,應如何理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的即征即退稅款屬于“財政性資金”,但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對該即征即退稅款“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不符合財稅〔2011〕70號文件的規定,不屬于不征稅收入,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征即退稅款應計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