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有一內部食堂,為節約費用,接待客戶時在食堂用餐,食堂憑簽單到財務報銷(無發票),公司做業務招待費處理,現問題如下:(1)憑食堂簽單計入的業務招待費是否可以稅前扣除?(2)食堂這種對外接待的行為,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要做視同銷售?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單位內設職工食堂屬于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為上級部門來人提供餐飲服務,屬于單位內部行為,此食堂不屬于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不需繳納增值稅,不需要開具發票,發生的支出企業所得稅前可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但也需要取得合規票據及證明業務真實性的相關憑證,如食堂開具的具備財務要素的收款收據及證明招待事項的相關證明資料,另如果企業加工餐費原料未取得相關發票,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申報扣除。
食堂這種對外接待的行為,在企業所得稅要做視同銷售。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