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20號,醫藥行業經營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但是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一種情況,就是有的企業選擇簡易辦法到稅局備案后按3%,有的企業不選擇簡易辦法按17%,發票如何開具,例如一條供應鏈銷售生物制品:甲-乙-丙,甲企業沒有備案開具17%專票,發票給了乙企業,乙企業備案選擇簡易辦法3%,收到甲方17%專票后做進項稅額轉出,給丙開具3%專用發票,丙沒有選擇簡易計稅備案,此時丙提出反對意見,必須要求提供17%專票抵扣,否則甲很虧。請問對于此種情況如何解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有的選擇,有的不選則,政策是如何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政策的選擇是允許的。這種情況只能甲、乙、丙三方協商確定適用的稅率。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對于有爭議的業務,應以稅務機關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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