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A公司為無車的貨代公司,委托B運輸公司運輸貨物給C公司,B運輸公司給貨代A公司開11%稅率發票,貨代A公司應該給C公司開11%的發票嗎?貨代A公司應該給C公司開的發票屬于國稅總局2016年第70號文的貨物運輸服務業務嗎?備注欄必須標注(貨代A公司沒車,沒法標注車牌)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參與者以承運人的身份作為主業務當事人,應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這項業務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文的貨物運輸服務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8-14
現將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二、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