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農業合作社成員從農業合作社分回的利潤,要不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因此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將稅后利潤及盈余分配給農民的,包括盈余公積金轉增個人份額的,應視為“利息、股息、紅利”項目,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