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從事肉雞屠宰生產業務,適用稅率11%,兼營編織袋生產業務,適用稅率17%,銷售額均能分開核算。請問:所取得的進項稅額能否共用抵扣銷項稅額,是否有明確的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第二十二條規定,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并收取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二十四條規定,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抵扣原理是每月計算出各類銷售總的應納銷項稅額,再計算本月累計各項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兩者之差為本月應納稅額。而且稅法只對納稅人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作出規定,并不要求進項稅分別抵扣。因此,不用區分稅率是否相同,可以合并一起進行抵扣。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