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新的16號準則下,土地返還款可否沖減土地成本?如可以,請問對企業所得稅和房產稅有何影響?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2017年5月10發布的財會〔2017〕15號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四條: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第八條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十一條 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 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土地返還款可以沖減土地成本。
按照文件規定,公司收到政府返還的土地款,應該做為政府補助確認,沖減資產的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
房產稅按沖減后的房產價值納稅,所得稅按正常應納稅所得額繳納。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