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將自產商品用于生產車間及管理部門辦公使用是否算做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情形,需要繳納增值稅?若不算是視同銷售,該自產商品的生產成本進項稅額是否需要做進項轉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貴公司上述業務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