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但是開票軟件并非自動升級,所以一旦我們接收到2018年1月1日后開具的、沒有”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的發票能否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如果接收到2018年1月1日后開具的、沒有”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的發票建議退回發票,請對方重新開具發票。